Article 54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和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藏药材种源和种植养殖过程管理以及药材质量监督管理。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藏药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设立区域性藏药制剂检验检测中心(实验室),规范开展藏药制剂质量的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保障藏药制剂质量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