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的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参加执法检查组的申请。

执法检查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协助执法检查工作。

在正式开展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材料,研究执法中的问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可以组织召开执法检查培训会议。必要时,将执法检查内容向社会公布,征集意见。

被检查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法律制度实施主管机关,应当按照执法检查组的要求派员参与工作。参与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执法检查组成员。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