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进行的执法检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其行政区域内进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与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

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同开展执法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