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进行动态更新,由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编制机关批准后发布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一)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

(二)生态保护红线等依法调整的;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产业准入政策等发生变化的;

(四)产业园区制定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细化措施,纳入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

(五)其他经论证后确需更新的情形。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科学论证。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