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区域开发建设活动、产业布局优化调整、资源能源开发利用等政策时,应当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建设,引导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合理布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应用的宣传,引导企业在投资决策过程中提前开展建设项目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符合性分析工作。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设置公共查阅权限,为企业分析建设项目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符合性工作提供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