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产业园区招商引资时应当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重要依据,园区内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省级及以下产业园区规划修编时,可以针对修编的内容,依托所在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定期调整和动态更新机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优化工作。鼓励产业园区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等协同联动。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