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动态清理并公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程序、方式和行为,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除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多项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检查能够联合进行的,一般应当由一个部门牵头实施联合检查。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推动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推行以远程、移动、预防和无干扰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遵守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守信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应当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
Local Regulations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