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市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经营性自建房突发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向社会公布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隐患举报热线,组织开展对危害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行为的综合治理,组织处置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突发事件,开展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员,指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队伍建设;统筹社区、物业、村居等建立健全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落实安全巡查与督促治理工作,及时制止危害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的行为;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时,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