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本条例所称经营性自建房是指城乡居民自行组织建设,并用于生产、租赁等经营性活动的房屋(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