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落实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健全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应急制度。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检查,依法组织查处危害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的行为,完善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及应急机制,推动落实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安全责任人)制定应急预案。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办理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风险排查。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用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经营性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工作,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经营性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执法的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进行巡查及处理。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依法协同做好各自职责范围的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