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对危害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其他相关单位投诉或者举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相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对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受理、依法查处。对于举报属实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实名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