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救助保障机制,统筹安排资金,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安全责任人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安全隐患治理、应急处置等活动进行救助保障。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唯一居住用房的经营性自建房存在安全隐患且所有权人存在经济困难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过渡住房申请,由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排。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治理结束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出临时过渡住房;逾期不搬离的,按照市场标准计收租金,并将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