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体育发展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5, 2025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5
- Articles
- 47 articles
(2025年6月30日聊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1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体育彩票公益金统筹用于体育事业。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商务、投资促进、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体育发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体育发展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协调体育设施的开放和利用,组织开展各类体育活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特点组织开展体育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保障体育社会组织发展。
体育社会组织应当在教育和体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加强行业自律,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发展。
Chapter 2全民健身
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后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活动,分级分类培养高水平社会体育指导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到社区、村居开展志愿服务,向市民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全民健身志愿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趣味性的全民健身活动,每年举办一次全民健身运动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开展具有本地特色的全民健身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因地制宜,组织开展社区运动会、趣味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
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体卫融合特色门诊,提供健康管理、体重管理、运动医学以及慢性病防治等运动促进健康服务。
教育和体育、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体育与医疗卫生领域人才资源协同配置机制,整合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体育社会组织等的运动健康、运动医学专业人才资源,通过联合培养、科研合作、培训交流等方式,为体育专门医疗卫生机构、体卫融合特色门诊提供专业人才支持与保障。
Chapter 3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的体育科目考核,应当充分考虑其身体状况。
市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抽测体系,每年开展一次全市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抽查复核,并将结果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
学校应当保障体育课教学质量,开展适合青少年发展的体育项目,建立完善健康知识、基本运动技能和专项运动技能相结合的体育教学模式,培养学生在基础教育阶段至少掌握两项运动技能。
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为幼儿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体育器材等,开展符合幼儿特点的体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每天至少统一安排一次不少于三十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对于当天没有体育课的班级,还应当在下午课后组织学生进行一次不少于三十分钟的体育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指导中小学校将体育活动纳入课后服务内容。学校应当结合自身优势,充分挖掘资源,开设田径类、球类等各种课后服务体育课程,供学生自主选课参加。
学校应当指导家长督促学生参加校外体育锻炼,鼓励家长陪伴未成年学生共同进行体育锻炼,保障学生每天综合体育活动时间不低于两小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建设,为体育传统特色学校配备体育专项教师,建立人才选拔输送机制,培养优秀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鼓励学校推广传统武术、棋类等特色体育项目,因地制宜开展特色体育项目训练、竞赛活动。
学校应当将体育教师承担的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课后训练、课外活动、课后服务工作以及竞赛成绩计入其教学工作量,纳入体育教师绩效考核内容。
学校可以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按照学校体育教练员职称进行评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完善普通高中体育特长生招生制度,畅通升学渠道,保障体育特长生跨区域入学。普通高中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体育特长生集中培养。
Chapter 4竞技体育
各县(市、区)体育学校应当积极向市级体育学校输送适龄运动员。
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加强对运动员的培养和管理,保障运动员选择注册与交流的权利。
体育学校教师在继续教育、优质课评选、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普通中小学校教师同等待遇。
对引进的市级体育人才,教育和体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
Chapter 5体育产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引导体育产业园区、体育运动类特色小镇等建设,促进体育产业集聚发展。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投资体育产业,建设体育设施,开发体育产品,提供体育服务。
支持体育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加大体育企业与高等院校产学研合作力度,发展体育产业新质生产力。支持体育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创新体育服务模式,提升体育产业的信息化水平。
积极推广查拳、肘捶、潭腿等具有本地特色的传统体育项目,举办特色赛事活动,挖掘、保护、传承民间传统体育文化。
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会同商务、投资促进、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制定体育产业投资和消费促进政策,拓展和引导体育健身、体育赛事、体育旅游等领域的投资和消费,发挥体育消费带动作用。
Chapter 6体育设施
公共体育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并按照要求配置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公共体育设施与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的突发事件应对和防灾避险功能。
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实行收费的,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给予优惠。
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的体育宣传周期间,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并延长开放时间。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由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
(二)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等资助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由接收单位负责;
(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确定的单位负责;
(四)捐赠的公共体育设施,由受捐赠单位负责;
(五)居民住宅区公共体育设施,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确定。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单位的公共体育设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会同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单位。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制定体育设施管理制度和服务制度,在设施所在场所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收费标准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鼓励有条件的经营性体育设施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
符合开放条件的公办学校,在保障学校教育教学需要和校园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体育场地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具体方式、时段、时长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开。
新建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符合开放条件的体育场地设施。
已建成居民住宅区未达到规定配建标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和体育部门,积极利用小区内空间资源,对具备条件的通过新建、改造等多种方式配备体育设施。
Chapter 7监督管理
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明确警示和真实说明,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危险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