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体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体育事业发展需求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统筹部署体育发展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体育彩票公益金统筹用于体育事业。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