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公共体育设施管理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由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
(二)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等资助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由接收单位负责;
(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确定的单位负责;
(四)捐赠的公共体育设施,由受捐赠单位负责;
(五)居民住宅区公共体育设施,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确定。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单位的公共体育设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会同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