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性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或者相关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对不规范停放车辆的驾驶人进行劝阻,造成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影响停车场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将其车辆拖离停放地,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处一百元的罚款:
(一)不规范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影响停车场交通安全的;
(二)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车辆超过规定时限的。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