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性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或者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视其情节轻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配置停车场设施或者配置设施不完善的;

(二)明知车辆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而允许其进入停车场或者未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的;

(三)未按照规定划定停车泊位的;

(四)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利用公共资源设置的停车场、停车泊位的。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