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和信息公示牌,公示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泊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按照规定设置、施划明显的车位、停泊方向、车辆进出引导标志标线;
(三)引导车辆有序进出和规范停放,维护场内停车秩序,对不规范停放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业务培训;
(五)正确使用收费系统,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并提供合法票据;
(六)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设备,记录车辆停放、出入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七)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车辆入场,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利用市政公共资源设置的停车场、停车泊位,不得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