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低空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构建本市低空基础设施体系。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等部门编制低空基础设施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低空基础设施规划应当与其他相关规划协调和衔接。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低空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有序推进基础设施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