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供热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供热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