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因妇女离婚、丧偶,取消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妇女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