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安全,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消除隐患或者向专业机构报告;
(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报告;
(三)对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四)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发生突发性应急事件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五)听取业主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答复业主提出的询问,接受业主监督,改进和完善服务;
(六)建立物业服务档案并予以妥善保管;
(七)配合乡(镇)人民政府、相关政府部门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等依法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