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长期如实公示并及时更新下列信息: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执业证照)、项目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和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三月份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将上一年度物业费和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停车、发布广告等经营收益所得的收支情况、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如实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同时将公示的内容通过信息化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和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