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查询和接待工作制度,对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等重要事项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查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对全体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监督,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的共有财产;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等有关费用;

(四)从事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活动。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应当提请业主大会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终止其委员资格。

Local Regulations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