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鼓励业主中的居(村)民委员会成员、共产党员、乡贤人士及热心、有能力的青年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Local Regulations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