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条件但经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业主大会的;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经组织换届仍不能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四)不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其他情形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五人至九人的单数,由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等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二分之一。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乡(镇)人民政府指派人员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临时管理期间,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进业主委员会选举,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办理移交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