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应急处置等科研工作,加大对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科研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科研成果的转化利用,推广使用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先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技术支撑体系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支持科研院所、学校、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及其相关研究,并对其中具有较高理论指导和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的转化运用提供必要的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