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专项资金,用于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治理和地质灾害调查、规划编制、预报预警、隐患监测、专项科学研究、群测群防员补助等。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供安排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资金的依据。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于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应当根据有关政策,给予资金、物资支持,推动受灾地区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