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4, 2025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4, 2025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20年8月27日许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6月25日许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1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宣传、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Chapter 2重点规范和倡导的行为
(一)言语文明,礼貌待人;
(二)在公园、广场、饭店等人流密集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赤胸裸背,不脱鞋晾脚;
(三)不在公共座椅上躺卧或者放置随身物品妨碍他人;
(四)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使用自动扶梯依次有序、靠右站立;
(五)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拥挤、不加队、不越标线;
(六)不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馆喧哗和大声接打电话;
(七)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呼吸道传染病患者外出时自觉佩戴口罩;
(八)在公共场所进行甩鞭、打陀螺、抖空竹等健身娱乐活动,不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不在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电梯间、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非禁烟场所有未成年人、孕妇在场时不吸烟;
(二)文明如厕,不占用残疾人士专用卫生设施;
(三)开展野外徒步、宿营、垂钓和观看演出等活动,自行清理废弃物;
(四)自觉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照规定分类投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行人通过路口、横过道路时,不浏览、操作手持电子设备;
(二)不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以及骑行平板车、平衡车等非交通工具;
(三)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和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四)非机动车不得加装遮阳篷(伞);
(五)驾驶车辆通过积水、扬尘路段,减速慢行,防止溅污他人;
(六)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礼让行人,行人安全快速通过;
(七)车辆未使用充电设施进行充电时,不得停放在充电专用停车位;
(八)不将车辆持续停放在公共道路免费停车泊位超过三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不违规饲养家禽家畜;
(二)不违规占用河堤、道路或者其他公共空间种植、养殖;
(三)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索要高价彩礼,抵制铺张浪费、恶俗闹婚、薄养厚葬等陋习;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不虐待、遗弃犬只;
(二)携犬出户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不超过一米五的束犬链(绳)牵引;
(三)不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博物馆、商场、饭店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扶助犬等特种犬只除外;
(四)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主动避让他人;
(五)携犬人即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邻里之间应当和睦相处,相互尊重文化习俗,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居民、村民应当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主动参与社区、乡村的美化、清洁等公益性活动。
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的室内装修活动,应当在每日八时至十二时、十四时至十八时进行,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中考日、高考日、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全天禁止在居住区内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室内装修作业。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物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鼓励公民为需要报警、急救的人员拨打紧急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
Chapter 3促进与保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移动端媒体和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刊登、播出公益广告,褒扬和宣传文明行为,曝光和批评不文明行为。
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医疗机构、红十字会组织应当依法开展公众急救知识、急救技能普及培训,提升公民紧急现场救护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包括立体、地下停车场在内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开发临时停车场所、泊位。
车站、医院、商场、旅游景区、体育场馆、政务服务大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根据规定建设母婴室、第三卫生间,配备便民设施设备等。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服务站(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利用本单位场所或者家庭住所设置图书室、读书角等阅读区域,开展图书、音像制品、数字化阅读资源的交换、捐献、赠与等活动。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驶离;拒不驶离或者驾驶员不在现场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八项规定的,责令驶离;拒不驶离或者无法驶离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予以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