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1
In force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相关禁止性行为的,由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实施的相关禁止性行为,负有报告义务而未及时报告的,由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