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后十五日内,或者在接到解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结清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的有关费用,将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物业服务用房等资产和相关设施,物业档案,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并配合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
原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拒绝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干扰、妨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