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实施承接查验的新建物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依法移交给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管理;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境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四)道路、绿地、公共照明、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监控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依法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六)完成停车库(位)、车辆充电设施设备的配置;
(七)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已建成区域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区域有明显有效的隔离措施;
(八)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