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以灭火和安全疏散为重点的消防宣传和演练活动;
(三)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每日进行防火巡查;
(四)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物业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指导、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普及家庭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定期向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五)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和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不被占用;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六)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占用消防车通道、违法停放电动车、电动车不规范充电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制止的,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报告;
(七)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八)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时,与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办理交接,交接双方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现状予以确认,并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住宅物业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没有住宅物业管理主体的,由嘎查村(居)民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依法组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