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供水单位应当定期维护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保证居民住宅区消防用水。
供电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电设施、电气线路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换、改造老化的供电设施和电气线路;依法对私拉电线、违约用电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进行排查;指导用户安全用电,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供气单位依法履行居民住宅区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消防车通道、消防车作业场地、损坏消防设施的,应当事先通知消防救援机构并及时恢复原状。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