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本市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全面免疫。养犬人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一)幼犬自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
(二)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有效期届满前;
(三)其他未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