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反走私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二)查阅、复制或者登记保存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电子数据以及其他资料;

(三)检查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场所,检查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

(四)查封、扣押涉嫌走私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物品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行使职权,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