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30, 2025
- In force from
- July 30, 2025
- Articles
- 15 articles
(1991年10月15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的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会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时通过代表履职服务平台等渠道,做好向代表通报的相关工作。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结合会议议程,邀请部分代表列席会议,并在会议前将会议议题以及相关材料及时送列席会议的代表。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时,应当适当安排列席代表发言的时间,分组审议时应当鼓励列席代表发言;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做好采纳吸收和沟通工作。
编制立法规划、拟订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广泛征求代表意见。
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调研、审议修改等工作应当邀请代表参与,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代表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拟订监督工作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广泛征求代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监督工作时,应当邀请代表参加,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同代表的日常联系,组织做好代表对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意见和建议的采纳吸收和反馈工作,增强代表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每人重点联系三至六名基层代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同代表面对面交流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代表意见和建议的反馈工作。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通过走访、座谈、调研、信函、电话等方式,加强同代表的联系。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做好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相关服务工作。
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组织有关会议,可以邀请代表列席,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执法检查,组织开展视察和专题调查研究,督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可以邀请代表参加有关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