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8

In force

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直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