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所列方案及报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将方案及报告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或者征求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或者审查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所列报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将报告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议或者征求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初步审议意见或者反馈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