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本市实行饮用水水源地巡查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供水单位,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巡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巡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供水单位应当对饮用水水源取水口进行日常巡查,并设置监控设施实时监控、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