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以及相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加强执法监管和风险防范。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规划以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负责农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法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规划用地和项目建设,依法查处违法用地的行为。
(四)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林业草原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的保护和管理。
(六)公安机关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或者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线路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七)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