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一)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燃气管网等,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三)燃气企业,是指从事燃气经营、充装、储存、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包括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充装企业和燃气运输企业等。

(四)燃气用户,是指燃气使用者,包括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

(五)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和非居民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六)燃气直供,是指上游燃气生产单位直接向电厂、分布式能源站、炼厂和工业燃气用户供应燃气作为燃料自用的供气行为。

(七)燃气汽车加气站,是指给以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作燃料的机动车加注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等的场所。

(八)燃气气瓶充装,是指利用专用充装设施,将储存在压力容器中或者气体发生装置中的燃气充装到各类燃气气瓶内的过程。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