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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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31, 2025
- In force from
- July 3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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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8月25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3年10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15年12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20年4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25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25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县级人民政府园林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投资、捐资、认养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供有力证据、积极协助执法部门立案调查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Chapter 2规划和建设
县(市)人民政府园林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征求市园林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改正。
因绿线调整减少城市绿地的,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内补足城市绿地面积,确保城市绿地总量不减少。
市、县(市)园林部门应当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城市绿地,提出永久性绿地划定方案,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土地性质、确定四至边界,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为永久性绿地后,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公园应当确定为永久性绿地。
永久性绿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性绿地的性质。
因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确需改变永久性绿地性质的,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二)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下四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新建铁路、高速公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传染病医院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四)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新建公园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新建广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一)设计单位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
(四)城市绿地涉及的地下建筑结构施工图立剖面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公共绿化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清除公共绿化用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和垃圾。
居住区绿地(居住用地附属绿地)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园林部门办理质量监督备案,并在施工现场公示项目相关信息。
城市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逐步实现城市绿化苗木自给。园林部门对城市苗圃、花圃实行行业指导。
已种植的行道树和原有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
城市新建、扩建道路时,应当坚持交通优先,合理设置绿化分车带,种植行道树,合理增加绿化覆盖率。城市新建街道两侧不得修建实体围墙。原有城市街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城市绿道绿廊应当结合城市水系、山体绿化、道路建设、公园绿地、生态修复等实施建设。
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和林荫停车场建设的,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扶持。
(一)地下空间顶层距地面覆土厚度不得低于三米。城市绿地(不含附属绿地)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下的,不得开发地下空间;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地下空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列入避难场所的城市绿地不得开发地下空间。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地下工程项目除外;
(二)公益性市政项目必要的通风设施可以设在城市绿地内,其设计风格应当与城市绿地整体景观相协调;其他项目地上附属设施不得占用城市绿地。
Chapter 3管理和保护
(一)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绿地,由园林部门负责管理;
(二)铁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和河道用地范围内的护堤护岸林木分别由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
(三)单位所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县(市、区)园林部门明确单位负责管理。
绿地养护管理单位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管理,及时补种缺损苗木、防治病虫害、修复损毁设施,保障绿化景观效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市树木养护管理有关制度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
配套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当持营业执照,在城市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城市绿地和市场监督管理的规定。
设置广告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征得市、县(市)园林部门同意。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生长在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由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养护;生长在各单位管界内以及个人庭院中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个人养护。
鼓励通过认捐、认养等多种形式资助古树名木保护事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实施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禁止使用有病虫害的苗木、花草和种子进行绿化。未经检疫的,不得引进。
(一)申请书;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和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方案;
(三)绿地权属人意见;
(四)异地补建方案。
(一)临时占用绿地申请书;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方案;
(三)绿地权属人意见;
(四)移植方案、补植方案或者绿地恢复方案。
(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
(二)放养牲畜、家禽;
(三)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
(四)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
(六)擅自采挖树木,损坏树木花草;
(七)擅自设置广告、摆摊设点,露天烧烤;
(八)损毁园林设施;
(九)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十)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
(十一)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砍伐,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妨碍交通或者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
(二)危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移植树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保证移植成活率:
(一)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的;
(二)影响居住安全的;
(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一)载明拟砍伐树木的品种、数量、规格、位置等内容的申请书;
(二)权属人意见;
(三)树木补植计划或者补救措施。
(一)在市区内砍伐树木的,由区园林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市园林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临时占用绿地三环内(含三环路)二十平方米以下、其他一百平方米以下的,由区园林部门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超出本款规定面积的,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在县(市)内砍伐树木二十株以下、临时占用绿地二百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超出本款规定数量和面积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因特殊需要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退还,在规定期限内恢复绿地原貌。逾期未恢复绿地原貌的,视为擅自占用绿地。
(一)影响管线使用安全的;
(二)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他人采光、通风及安全,利害关系人提出修剪要求的;
(四)其他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确需修剪的。
Chapter 4监督和检查
Chapter 5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绿地原状,并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以及违反城市树木养护管理有关制度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项规定擅自采挖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损坏树木花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十项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Chapter 6附则
本条例中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条例中城市公园,是指城市内具备园林景观和服务设施,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和应急避难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利用公园绿地建设的公园和其他纳入城市公园名录的公园。
本条例中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园林绿化工程。
本条例中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五十年以上不足一百年的树木或者胸径五十公分以上的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