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砍伐树木、临时占用绿地的,按以下规定报批:
(一)在市区内砍伐树木的,由区园林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市园林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临时占用绿地三环内(含三环路)二十平方米以下、其他一百平方米以下的,由区园林部门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超出本款规定面积的,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在县(市)内砍伐树木二十株以下、临时占用绿地二百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超出本款规定数量和面积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因特殊需要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退还,在规定期限内恢复绿地原貌。逾期未恢复绿地原貌的,视为擅自占用绿地。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