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ly 3, 2025
- In force from
- July 3, 2025
- Articles
- 35 articles
(2024年12月28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8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公安、水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内容,引导村民做好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合理利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在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有计划地以生态保护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并重。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农田防护林管护工作。
鼓励和支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个人参与农田防护林建设。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森林保险提供保险费补贴。
鼓励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本着自愿的原则,依法组建多种形式的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和行业协会。
(一)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巡护森林,制止并及时报告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三)完成或协助有关部门完成森林防火、防盗、防治病虫害等任务。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零星树木采伐前应到乡(镇)人民政府确认是否纳入林地管理。
(一)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争议的;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采伐的;
(三)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者不符合造林技术规程要求的;
(四)超出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征用、占用林地,在林地修路、探矿、架线或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须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按照法定审批权限履行批准手续。
禁止擅自移动或毁坏林业标志和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散放牲畜破坏森林资源。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火组织,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及其他林业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森林消防队伍,设置和完善防火设施。
自治县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森林防火期开始前,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发布森林防火命令,林业经营单位应当清理防火隔离带和防火通道。
防治森林病虫害,实行“谁经营、谁防治”和联防联治的责任制度。
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自治县公安机关依法承担森林资源刑事、治安案件查处职能。并根据法律授权行使相关林业行政处罚权。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对破坏森林资源、林木、林地保护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一)连续五年以上未发生森林火灾的;
(二)扑救森林火灾成绩显著的;
(三)连续三年以上达到森林病虫害控制指标的;
(四)依法治林,查处毁林违法案件得力的。
(一)发现森林火灾,及时上报或奋力扑救的;
(二)检举揭发或制止毁林违法犯罪行为,成绩显著的;
(三)查处毁林违法案件成绩突出的;
(四)在森林保护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或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益的;
(五)连续从事森林保护工作十年以上,成绩突出的。
逾期二年未按标准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林地经营权,并应在一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一)进入封山禁牧区域放牧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每只(头)牲畜处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二)在林地内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坏的,限期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树木。
(一)在林缘及周边违规用火的,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
(二)在商品林林地内违规用火的,对个人处3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
(三)在公益林林地内违规用火的,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
(一)受害森林面积在十亩以下的,对个人处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
(二)受害森林面积在十亩以上二十亩以下的,对个人处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受害森林面积在二十亩以上的,对个人处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的罚款。
(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