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应当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进行视察、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