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体系,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设和管理。

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并具备开展生态旅游条件的湿地,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自然公园有关规定设立湿地公园。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湿地公园管理,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

具有一定保护价值但不具备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条件的湿地,可以设立湿地保护小区。设立湿地保护小区,由湿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征求当地居民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组织评估论证后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