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制定湿地恢复方案,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