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本省对湿地实行分类保护。

河流、湖泊范围内的湿地应当严格控制河流源头和蓄滞洪区、水土流失严重区等区域的湿地开发利用活动,采取岸线保护、水系连通、清淤疏浚、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等治理修复措施,将防洪调蓄与湿地保护相结合,加强水生态治理和水资源管理。

滨海湿地应当保护自然岸线和沿海滩涂,严格管控围填活动。经依法批准的项目,应当同步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减轻对滨海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城市湿地应当保护湿地自然风貌,加强水系治理、生态修复和水环境保护,提升城市湿地生态质量,发挥城市湿地雨洪调蓄、净化水质、休闲游憩、科普教育等功能。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