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法定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有第一项行为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有第三项行为的,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有第四项行为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